船舶标志的这些规定,你都了解吗?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注意: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小型船舶标明船籍港

  小型船舶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船长20米以下或受船型限制不能在规定位置标明船名标志的小型船舶,应按以下方式之一标明船名、船籍港:

  (一)配备一式两块标志牌,面向舷外对称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或左右舱壁的适当显著位置;

  (二)无舱室的小型船舶配备标志牌一块,面向前方安装在船上适当显著位置;

  (三)配备灯箱替代标志牌。配备一具双侧显示灯箱的,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中轴线的适当位置。

  船检登记号

  海事局船检登记号由第一次检验登记部门用钢印或其他有效办法将其打在易于看见且不易被腐蚀的船舶某一位置上,该位置应在船检证书上注明。

  船舶识别号

  新建船舶的识别号应当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体内侧。没有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

  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当适宜安放与查验

  新建船舶的钢质船舶,应当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非钢质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永久性标记的船舶识别号应当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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